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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故意隐瞒行程等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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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范输入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一、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旅居史的来(返)扬人员,未按照扬州市疫情防控2022年第7号通告要求,抵扬前事先联系、抵扬后立即向所在社区(村)和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告,以及未积极配合做好信息登记、核酸检测、健康管理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二、重点场所未严格落实扬州市疫情防控2022年第4号通告要求,违规开放、经营,未严格落实测量体温、扫码、登记信息以及查验扬城码、苏康码、行程码等防疫措施的;


  三、在接受流行病学调查时,故意隐瞒出行轨迹、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或拒不配合工作人员调查的;


  四、借用、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健康码、行程码、核酸检测报告等证明,或者使用多部手机、关机等方法提供不实健康码、行程码,逃避防疫查验的;


  五、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旅居史的来(返)扬人员,以及组织、运送上述人员的人,故意采用绕开、冲闯、藏匿等手段,逃避交通场站、卡口等检查点防疫检查的;


  六、违反疫情防控措施,居家健康监测期间随意流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各类公共场所,参加各类聚集性活动的。具有以上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公安机关将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扬州市公安局

2022年3月29日

(来源于扬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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